一、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广告语较短小简洁,虽与我们通常所见的文字作品不同,但如果其符合文字作品的要件,即符合独创性,用文字表达等特点,同样属于文字作品。比如应征的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 “开盘必特价 特价必升值”等。
二、应征的广告语一经入选,并不当然产生该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归征集者享有的法律后果。征集者要最终取得应征入选的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必须和创作者签订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