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一人有限公司更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普通有限公司相比,更简便。
3 上市公司新增“独董”制度
现行规定: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设立董事会和董事有规定,但却没有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2001年,证监会发布规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董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独立监督。但事实上,独立董事在很多公司难以独立。乐山电力公司独董提议年报财务调查,伊利股份独董俞伯伟对公司国债投资的质疑,最终都没有得到结果。
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对担任“独董”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同时,草案授予独立董事两项权利:一、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周业安教授认为,在目前公司股权非常集中的前提下,独董是由董事会选出,但他代表的却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的定位就决定了独董的尴尬处境,在“权利很小,责任很大”的背后,又没有完善的诉讼条件和法律保障,使得独董独立监督的风险太大,没有动力和勇气来指责大股东的违规行为。
有了明确规定后,独立董事能大胆开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应制定出具体保障独立董事行使独立发表意见权的措施。
4 可用知识产权、股权出资
现行规定:发起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修改草案:发起人除了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还可用知识产权和股权出资;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
专家解读: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说,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既是公司竞争的需要,也是公司发展的需要。
新规定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股权出资的认可,降低了公司设立不必要的物质投入,是另一种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方式,能更好地刺激国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5 股票上市门槛降低
现行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
修改草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万元。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要求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修改草案对应的数额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