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返回列表 | 颁布日期:19970404 实施日期:199704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闽行他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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