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
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
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
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
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
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
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
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
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
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
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
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
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
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
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
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
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
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
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
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
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
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
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
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
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
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
、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
,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
、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
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
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
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
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
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
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
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
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
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
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
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
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
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
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
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
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
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
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
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
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
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
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
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
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
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
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
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
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
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
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
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
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
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
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
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
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
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
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
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
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
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
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
处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
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
、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
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
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
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
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
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
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
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
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
为淫秽物品。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
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
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
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
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
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
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
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
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
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
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
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
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
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
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
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
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
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
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
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
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
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
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
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
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
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
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
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
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
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
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
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
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
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
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
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
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
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
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
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
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
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
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
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
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
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
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
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
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
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
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
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
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
、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
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
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
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
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
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
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
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
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
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
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
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
时论。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自1 9 9 7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
。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
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
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予以废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 0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 1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 2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 3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 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 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
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
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
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 .关于禁毒的决定
2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
罪分子的决定
3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
定
4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
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