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经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叶某从2000年9月18日起担任南靖县某镇人民政府财务出纳,负责8个帐户资金的管理。至2005年12月30日,叶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采取直接领取现金或报少取多、收入不报帐、挪后补前等手段挪出自己经管的公款到渡假村进行赌博活动,致使公款亏空人民币145.34万余元,拒不退还。
2004年12月,叶某利用南靖县某有限公司与该镇人民政府签定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机,采取少入帐的方法将45139元契税费予以贪污。
2005年12月底,叶某由于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赌博无法归还,找到廖某商议对策,廖某知道叶某挪用公款的事实后,唆使叶某不要去投案自首,与其被判刑坐牢,不如设法将镇里的公款多拿些出来,然后逃跑到越南去以躲避政府的追究。2005年12月30日,廖某帮助叶某携带当日收到的现金30251元出逃。
2006年1月15日,叶某打电话给该镇党委书记,告之其要回来投案,并在返回途中被抓获。
南靖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人民币共计145.34万余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侵吞并携公款潜逃共计人民币7539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告人廖某唆使并帮助叶某携带公款潜逃,数额达人民币3025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叶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二罪,应予数罪并罚。综合以上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