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简介 苏泽林,1951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资阳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点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与中国法院网、法制网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今天,我们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苏泽林,就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水平等话题和网友进行交流。
[主持人]:现在嘉宾已经来到我们的网络直播间。苏副院长,欢迎您来中国法院网,与网友交流。
[嘉宾 苏泽林]: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苏泽林,今天非常高兴能和大家在互联网上见面,也很高兴就我国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监督方面的话题同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人民法院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那么,首先,请苏副院长谈谈审判监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
[嘉宾 苏泽林]:审判监督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结各类申诉、申请再审197468件,各类再审案件47270件,改判15568件。各级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审判监督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创新。不但通过依法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的行为,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统一法律适用,促进了一、二审案件的质量提高,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嘉宾 苏泽林]:我们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确保再审案件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提高再审调解水平,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是审结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规范司法行为;五是加强刑事再审工作,依法保障人权;六是探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提升案件质量;七是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八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水平。
[主持人]:您刚才说到加强刑事再审,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制度保障,同时也是刑事被告人寻求司法救济的一个特殊的途径,您能不能具体的谈一下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如何依法保障人权。
[嘉宾 苏泽林]:加强刑事的人权保障,也是广大网友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2004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从依法保障人权的高度出发,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陆续纠正了几起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如湖北的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等,使无罪的公民得以昭雪。最高法院还专门召开会议帮助下级法院对近年来的重大冤错案件进行剖析,深刻总结教训,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尽快建立刑事冤错案件报告制度。刑事审监工作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强化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意识。特别要求加强对以下三类案件的监督力度:一是以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为申诉理由的案件;二是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按照疑罪从轻原则判处的案件;三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被告人申诉喊冤的案件。同时,还要认真审理检察机关抗诉和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喊冤的刑事案件。
[主持人]:我们国家过去刑事审判要求的是疑罪从有,后来是疑罪从无,现在把这个列为一个重要的原则,也是我们要抓住的一个要害。
[嘉宾 苏泽林]:其实法律已经规定疑罪从无,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证据的原因或者其他的因素,部分案件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所以我们强调,按照肖扬院长要求的那样,有罪则判,做到彻底的疑罪从无。
[主持人]:涉诉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下面请苏院长谈谈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在解决涉诉信访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使涉诉信访“数量降、事情了、不反弹”?
[嘉宾 苏泽林]:正如刚才您提到的一样,涉诉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础性工作,最高法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要求各级法院加强涉诉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涉诉信访渠道,规范涉诉信访秩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努力,应该说,涉诉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秩序进一步好转,多数群众合理诉求也基本上能够得到解决。
[嘉宾 苏泽林]:从2006年的情况看,全国法院处理的涉诉信访总量是在下降,集体上访也在下降,应该说势头是好的。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一是在源头上下工夫,大力提高审判质量,以服判息诉为目标,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话,只要存在有调解、协调可能的都要进行调解,无论处于何种阶段。这样的话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案件。二是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大力开展预防工作,主要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增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让当事人理性接受举证不能、执行不能的诉讼风险后果,积极开展诉讼中的工作,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三是进一步畅通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申诉难,各级法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诉讼案件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要审查、件件必回复。
[嘉宾 苏泽林]:第二个方面是坚持司法为民,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一是加强协调配合、整合内外资源,增强工作合理。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息诉的工作思路,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坚决克服重结案数量、轻审判效果,重裁判、轻息诉的倾向。二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分案处理,着力提高工作效力。三是改进工作方法,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工作实效。
[嘉宾 苏泽林]:第三个方面是明确责任归属,强化责任落实。一是强化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接待行为,坚决纠正少数法院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申诉、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二是强化解决信访问题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促使信访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立案、审判、执行、接访等各个审判环节和方面,由于司法行为不规范、不公正造成涉诉信访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嘉宾 苏泽林]:四是着力推进涉诉信访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文明窗口”建设,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依照依托现有、统一设计、分布实施、分级负责的思路,加快全国涉诉信访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力争在一至二年内,实现全国法院之间涉诉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经济发达的省、市要逐步实现网上直接受理群众信访申诉,进一步拓宽渠道。同时要加强“文明窗口”建设。
[主持人]: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为民的要求,推行司法为民23项举措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积极行动,逐步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举措。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落实这些司法为民举措的情况如何?
[嘉宾 苏泽林]: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改进和完善便民诉讼措施,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现在已经有6520个人民法庭具有直接立案条件,解决了偏远地区当事人申请立案不便的问题;有328个中级法院和2307个基层法院建立了一站式的立案大厅,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进一步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法院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和案发地开展审理案件,方便群众参加诉讼;依法做到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达到了38.87%,民事案件达到了71.26%,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2006年全国司法援助达到282581人次,缓减免交诉讼费达到12.11亿元人民币。
[主持人]:苏院长您刚才提到诉讼费的问题,我们都知道4月1号开始的诉讼费办法颁布实施,大幅降低了诉讼费和执行费,应该说解决一部分打官司难的问题,能不能说不收钱了,为什么到法院打官司还要收费?
[嘉宾 苏泽林]:这个问题提的好。诉讼费是国家规定的费用,依法缴纳诉讼费是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当履行的义务。诉讼费我个人理解有三个基本功能:一是成本功能。诉讼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国家的司法资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主要用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这些钱用来支付民事行政当事人个人形成的诉讼活动,来支付这种成本,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是不公平的。二是制裁功能。因为根据诉讼实施办法规定,诉讼费的分担原则是由败诉的当事人来承担,这就意味着诉讼费带有对民事违约、侵权行为的制裁性质;三是诉讼费带有分流案件的功能,社会矛盾应当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国家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就可以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使当事人寻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比如说民间调解组织进行自行和解,或者是人民调解、仲裁都可以,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主持人]: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得更充分?
[嘉宾 苏泽林]:对。
[网友 loubenqing]:尊敬的苏院长:申诉难问题是法院工作的顽症,也是老百姓与社会各界关心的大问题。它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请问:在新的一年有什么新举措?
[网友 王世兴]:当事人将申诉状用特快专递寄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最高人民法院应不应该给当事人答复?多长时间能给答复?当事人怎么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
[网友 惑而求解]:苏院长您好。最高法领导一再强调要重视和加强涉诉信访工作,但是,从法治论坛中一些网友的帖子看,有很多法官认为涉诉信访是错误的,妨碍司法的,应该废止。在实际工作中,也就有走过场和“推、拖、卡、欺、压”等情况发生,请问苏院长,最高法将采取什么措施和手段来统一认识和保证信访工作的加强?
[网友 惑而求解]:苏院长您好。此前,有消息说,最高法在着手制定有关涉诉信访的工作条例,请问,什么时候能够出台?能够透露一些内容吗?
[网友 惑而求解]:苏院长你好。判后答疑是最高法正在试行的一项制度,也是涉诉信访者的一个比较广泛的要求,然而,一些法院对此工作并不重视,对当事人和信访者的答疑要求置之不理,请问,对此最高法是否将会出台一个正式的规定来进行规范呢?
[网友 惑而求解]:苏院长您好。一般说来,法官渎职枉法,都是与具体的审判活动相关连的,因此,很多举报,都涉及个案。有一种说法,“终审的都是正确的”,那么请问,当一个没有被重审和改判的案子被人以渎职枉法向法院进行举报,并且从举报的内容看,只要举报人所说属实,则指控成立时,法院如何处置?是因为案子并未改判而不理,还是先进行复查重审?
[网友 斯徒从书]:尊敬的高法副院长,您好!
[网友 kchq]:尊敬的苏院长您好!解决申诉难喊了几年了,为什么现在申诉案件复查时间还是遥遥无期,今年有何措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谢谢!
[网友 关心国事]:我国的权力机构一府两院,以往老百姓总是很难接触。现在政府网站有在线咨询,这是很好的转变。按说,检察院、法院的网页也应该有和公众对话的平台,为什么不设?
我认为,各级法院的网页都有必要设置和公众对话的平台,向人民宣传法律,开展普法教育,让当事人通过权威渠道了解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并监督法律的贯彻执行。
现在大家不能直接向法院咨询法律,而只能向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律师咨询。法律任由办案法官解释,加上他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皇上差不多,公众如何能谈到监督?而法官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盼清官那只是一种理想,如果遇上个昏官或贪官,当事人就惨了。至于审委会的审查,许多都走了形式,办案法官的汇报、会前的沟通、领导的第一个发言,都可以左右审查的结果。所以,只倡导法官自律和依靠法院的自我监督机制是靠不住的,许多冤、假、错案不就说明了这一点吗?还是公众监督的作用大。而各级法院的网页都设置和公众对话的平台,公开回答公众的提问,既有利于法律的宣传,又有利于接受人民的监督,还便利于管理层了解下情,无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为什么就是不设呢?
[网友 关心国事]:法院首先强调的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按道理谁的话都可以不理。只是自己感觉:“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罢了。那么,如果自己没有或者忘记了这个感觉会怎么办? 您觉得人民法院自设审判监督、纪律检查等机构,能真正起到自己监督好自己的作用吗?法院的这些自律机构历来就有,而群众申诉难的疾呼与日俱增,并且照样出现大量的错案、贪官说明了什么问题?
[网友 瓯江浪潮]:苏院长您好!我是浙江地区的一位事业编制的书记员,据悉,现在浙江的事业编制法警可直接转为公务员,但事业编制的书记员却不能转,这太不公平了,理由称为律师说值勤的事业编制法警没有值勤资格,此说不是可笑吗?论书记员的重要性与素质均可与法警相提并论,那为什么我们事业编制书记员不能转呢?作为最高领导的苏院长请给我们作主,急盼!
[网友 关心国事]:肖院长说:“法律不是“灵丹妙药” 道德情理不可忽略”、“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 。
不明白的是:法律是经全国大大投票表决通过的,难道不代表全社会的价值?如果那条法律会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那就要修改这条法律,但这不是个别法官可以随时干的事情!如果法院都不追求法律的“价值”了,中国还有谁应该“追求”法律的价值呢? 如果每个法官审案都这样考虑,法律规定只是作为参考,任他权衡社会价值,那法律的威严在哪里?似这样任意增大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使他的权力无限大。即使任意枉法裁判,法官都有道理,就不怕有利于腐败的滋生吗?
[网友 关心国事]:有规定说:”未经批准法官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为媒体采访报道设限。媒体只能报道新闻发言人的言论,要把法院弄成铁板一块,只能出来一个声音。那样一来,媒体再有监督作用吗?如果,法官办案公正,还怕新闻报道吗?
[网友 kchq]:尊敬的苏院长您好!老百姓盼望的申诉案件复查期限今年能否得到落实?
[主持人]:网友小小狗在法治论坛提出了一个问题:我想问问苏院长,什么时候规定申诉再审案件有一个合理的期限?最高法院将有什么举措来切实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能否为申诉当事人设立一个与最高法院法官直接在网上沟通的便民措施?
[嘉宾 苏泽林]: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情况确实存在,有案多、人少的问题,也有个别法官审限意识不强的问题,还有一些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应该说,我们法律对再审案件是有严格的期限规定的,但是对审查、申诉、复查是多少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最高法院根据法律的精神,要求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已经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建议,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在三个方面,第一,要明确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把法律原来规定的五种情形根据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细化申请再审理由,符合这些理由的应当立案进行审查、再审;第二,进一步明确法定的时限,这个法定时限包括两个,一个包括审查申诉案件的时限和进入再审以后再审的时限,也包括当事人申诉的有效时限;第三,进一步明确再审的审级,就是说再审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民事法律修改也即将提到日程,最高法院已经抽出人力对这个问题着手起草配套的司法解释,我相信,今后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解决。
[主持人]:您说到民诉修改的问题,据我了解有一些学者目前有这种建议,改一审二审制为加上再审三审制,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嘉宾 苏泽林]:立法问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审级制度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至于采取两审终审制好还是采取有限的三审制好,这是法律问题,这要取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网友 侃晕你]:苏院长,建议立案庭在中国法院网公示处理的案件,强化人民法院的宣传。
人民法院宣传力度不够,做了很多事,宣传不出去。另外,这样做,也可以给当事人以法律的信心。
[网友 小小狗]:能否尝试在网上建立供申诉当事人与最高法院法官直接沟通和交流的途径和平台?这个问题再请苏院长回答,好吗?
[主持人]:小小狗网友还问到:能否为申诉当事人建立一个与最高法院法官直接在网上沟通的便民措施?我扩展一下这个问题,咱们不说最高法院法官,申诉当事人与申诉的法院能不能建立网上的联系?通过网上的渠道反映问题进行沟通,这样是不是可以节约双方的资源呢?
[嘉宾 苏泽林]:建立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在网上直接沟通的平台,应该说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也是最高法院近年来正着力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利用现代网络手段来减轻当事人的诉率,提高司法效率,应该说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减少诉讼成本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规划准备加强对四级法院的沟通,我们的设想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在自己所在的地区递交申诉或申请材料,法院可以在网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直接转为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解释。我想在两三年内,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
[网友 惑而求解]:苏院长您好。我是一个涉法“信访”者,也是一名潜在的进京上访者。现在,在信访领域,人们习惯把来信上访称为“信访”,把直接来访称为“上访”,据本人的亲身体会和在网上看到的信息,现在一些人往往是重视“上访”而轻视甚至无视“信访”,很多“信访”长期没有回复,更不用说解决,而“上访”,特别是进京上访,问题往往能够很快得到解决,以至扩大了“上访大军”,请问,这样的对待来信来访的态度正常吗?最高法将如何解决?
[主持人]: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和下面的法院可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当事人和反映问题的法院也可以在网上实现互联互通。
[嘉宾 苏泽林]:对。
[主持人]:这样的话,效率相当高了。
[网友 loubenqing]:法院收费制度,客观上使穷户穷人失去了权利的救济.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他们连吃饭都很困难,还有钱打官司吗?老百姓说打官司是一种高消费,是有钱人的游戏.你说对吗?
[嘉宾 苏泽林]:
回答网友[王世兴]的问题: 当事人将申诉状用特快专递寄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最高人民法院应不应该给当事人答复?多长时间能给答复?当事人怎么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的规定,是实行分级负责,受理当事人申诉是由终审的法院负责。如果当事人将申诉材料寄到最高人民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会直接审查并答复。如果当事人寄来的申诉材料属于高级法院以下法院应当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将负责任的转到相关法院,这类信件不做答复。
[网友 令弧冲]:苏院长您好!
申诉再审案件如果能规定期限,无疑是大好事.但对驳回申诉通知书,是否应该规定格式并要求充分说理?否则的话申诉人等了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等到的却是短短几句话,不知申诉为何被驳回,又怎能心服?
[网友 感谢新月]:有一个案子,法院判了8年,近日接到终审判决,可是又要重审,是不是合法?
[嘉宾 苏泽林]:
回答网友[惑而求解]的问题: 苏院长您好。最高法领导一再强调要重视和加强涉诉信访工作,但是,从法治论坛中一些网友的帖子看,有很多法官认为涉诉信访是错误的,妨碍司法的,应该废止。在实际工作中,也就有走过场和“推、拖、卡、欺、压”等情况发生,请问苏院长,最高法将采取什么措施和手段来统一认识和保证信访工作的加强?
涉诉信访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申诉和申请再审,它同一般的信访是有重大区别的。因此,对涉诉信访的处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为了进一步规定涉诉信访行为,畅通涉诉信访渠道,解决涉诉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定,来保障人民法院审查的合法有序进行,提高工作质量。因为这些规定内容还不成熟,所以,现在有关内容还无法告诉你。
[嘉宾 苏泽林]:
回答网友[惑而求解]的问题: 苏院长你好。判后答疑是最高法正在试行的一项制度,也是涉诉信访者的一个比较广泛的要求,然而,一些法院对此工作并不重视,对当事人和信访者的答疑要求置之不理,请问,对此最高法是否将会出台一个正式的规定来进行规范呢?
判后答疑是最高法院推出的一项新举措。判后答疑是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后,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当中有关问题向法官提出询问,由法官予以示明。这项工作也是为了让涉诉当事人对诉讼的结果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使赢官司的人赢得堂堂正正,使输官司的人输得明明白白,也就是说判决要说理,这是一种说理的形式。这项工作在全国开展以后,应当说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发展也不平衡,有些地方判后答疑工作还没有开展,下一步我们将对这个判后答疑工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