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遵守法律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罚款不是执法的目的,而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它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手段之一。
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通过采取电子警察的科技手段执法可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又可以更准确地记录违法行为,本来是件好事。但电子警察的记录不是执法本身,只是一种证据,警察应根据此证据完成执法行为。如果警察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不按程序完成执法行为(告知并处罚),纠正其违法行为,而是继续让其违法,是警察的失职,也有悖于执法的目的。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执法机关采取“罚款返还”的政策,助长了一些交管部门利用“电子警察”布设陷阱,恶意执法。
应对电子警察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完善发现违法后的告知程序。同样的违规行为,如果第一次没有告知,不能累计处罚,警察没有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违法者,处罚应是无效的,不能无限期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