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自书遗嘱?顾名思义,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就是自书遗嘱。我笔写我心,笔下的内容是一个人对身后事的安排,不管怀着何种心情,悲凉的、眷恋的、喜悦的、深情款款的,终归写下的是跨越生死的文字。书写的含义无须多言,心、手、笔、纸的传递,制作完成的自书遗嘱完全是遗嘱人内心意思的展现和记载。在《民法典》之前,产生过打印是否属于亲笔书写的争论。此前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各种遗嘱形式,但是没有规定打印遗嘱。《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彼时打印尚属高端作业,常见的“打印”还停留在油印的阶段。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印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传统书写,手写文本材料已不多见,相应地,打印遗嘱比比皆是。由此,很多人认为打印已经是现代社会的“亲笔书写”方式,自行编写遗嘱打印成稿也应当被认定为“自书”,这一观点曾引起很大的争议。但《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打印遗嘱,也就进一步明确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自行执笔书写的基本属性。
案例一 张某与妻子秦某育有二子,张甲和张乙。张某于2019年10月去世,秦某于2008年9月去世。秦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留给丈夫张某继承。该自书遗嘱由秦某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2007年7月30日。秦某去世后,张某与两个儿子张甲、张乙均对秦某的遗嘱没有争议。
张某去世后,张甲提出张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张甲继承,将银行存款留给张乙继承。张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张某的遗嘱没有张某签字,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张甲提供的张某遗嘱载明:“我叫张某,与妻子育有两子。近年疾病缠身,恐来日不多,特对我身后的财产分配作出安排:(1)我有房子一处留给张甲;(2)我每月的退休金基本未动存在银行,存款留给张乙。望兄弟二人和睦相处,亲情为重,莫为遗产纠葛。”张甲和张乙确认,遗嘱确系父亲张某笔迹,但是张乙提出遗嘱没有父亲签字,不能确认是父亲真实的意思。法院认为,该遗嘱没有遗嘱人签字,也没有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本案张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割,张甲和张乙平分房产和银行存款。
本案中有两份自书遗嘱。张甲、张乙的母亲秦某留有自书遗嘱,且形式合法,各方均没有争议,因此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中的一半份额由张某继承。父亲张某据此取得了房屋全部的权利,可以单方进行处分。张某虽然留有自书遗嘱,但是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没有在遗嘱上签字,也没有注明日期。从法律上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规定,从情理上张某最后不签名对遗嘱是认可还是不认可呢?哪怕全部内容都是张某亲笔书写不是还缺点郑重其事的味道吗?更何况遗嘱没有注明日期,那么到底是张某什么时候写的?是在秦某去世前还是去世后?可见遗嘱情理上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所以本案法院只能依法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平分张某的遗产。
其实,如果张某是在秦某去世后留下的遗嘱,那么他完全有权利单方处分房屋,如果遗嘱形式要件齐全,张某自书遗嘱全文,最后签名确认,并注明成立日期,该遗嘱完全可以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兄弟二人可能也不会为此对薄公堂。
案例二 齐某与前妻育有一女齐甲,齐甲由齐某抚养。齐某独自将齐甲抚育成人,齐甲于2006年结婚。2008年齐某与任某结婚,齐甲从2009年起基本与父亲齐某断绝来往。2016年,齐某因病去世。2018年,齐甲起诉任某,要求继承齐某名下三套房产及大量存款。齐甲向法院提交齐某2014年7月8日立下的自书遗嘱,遗嘱显示齐某将名下全部财产均留给齐甲继承。任某向法院提交齐某2014年10月1日立下的自书遗嘱,遗嘱显示齐某将名下遗产全部留给任某继承。双方各自指称对方遗嘱是伪造的,同时任某抗辩即使齐甲手中的遗嘱是真实的,但是任某手中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应当据此确定继承。经过司法鉴定,齐甲的所持遗嘱系齐某亲笔书写,任某所持遗嘱不是齐某亲笔书写。任某得知鉴定结果难以接受,号啕大哭,任某称这份遗嘱是齐某亲手交给她的,她并没有看到齐某的书写过程,虽然当时感觉字迹与齐某平时字迹略有不同,但是齐某信誓旦旦,任某也就没再追究,没想到齐某暗地里还是将财产给了亲生女儿。法院判决齐甲所持遗嘱有效,按照该遗嘱处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