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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振光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被告人王振光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通过网络远程参加庭审,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底及2012年,被告人王振光利用担任川东北工委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虚增奖金、虚构业务的方式分别套取公款21万元、60.77401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哈苏相机、宝马X5汽车。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振光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工程技术公司经理、黄河钻井总公司经理、川东北工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市场进入、业务承揽、款项结算等方面为北京海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个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66.445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振光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与被告人通过电子屏幕、音视频实时传输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进展顺利。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纪检部门组织干部职工20余人旁听庭审,进行廉政教育。东营区纪委监委亦派员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底及2012年,被告人王振光利用担任川东北工委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虚增奖金、虚构业务的方式分别套取公款21万元、60.77401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哈苏相机、宝马X5汽车。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振光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工程技术公司经理、黄河钻井总公司经理、川东北工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市场进入、业务承揽、款项结算等方面为北京海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个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66.445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振光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与被告人通过电子屏幕、音视频实时传输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进展顺利。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纪检部门组织干部职工20余人旁听庭审,进行廉政教育。东营区纪委监委亦派员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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