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是寒亭区一位退休工人,他与前妻生过4个孩子。前妻因病去世后,经人介绍他又与王凤结婚,生了张新等3个孩子。张明与王凤退休时,除了一套房子,没有任何积蓄。眼看物价以及医疗费用上涨,老两口就把房子租了出去,搬到儿子张新家住。这样,老两口每个月靠着租金,日子比以前充裕多了。
2002年9月,张明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但留下了一本日记,扉页上有他的书名,2002年某日的日记上写着:“应当拟一份遗嘱……房子的1/2给张新,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当成同胞看,切忌争论,几个儿子每人每月出50员供养母亲……”
大家没有想到这篇日记会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因为王凤还健在,大家认为这套房子应该归母亲所有。
办完了丧事,经朋友提醒,张新才意识到从法律上讲,属于父亲的一半房产,父亲如果未立遗嘱,所有的子女包括父亲与钱其所剩的子女及母亲都有继承权。也就是说,要想把房子给母亲,必须在家庭成员内部达成“子女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同意把产权办到母亲王凤一人名下”协议,并去公证处办理变更产权的手续。没想到的是,就在办这些法律手续的时候争议发生了。张珍(张明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提出不放弃房子的部分继承权,即使父亲及已经在日记里指定由张新机成熟与父亲的一半房子,也不算数,因为日记不是遗嘱。
为此张新向我们咨询。我们认为:这篇日记是张明亲笔书写的,注明了年月日,扉页上有他亲笔签名,所有这些,已经符合法律对字数遗嘱的形式要求,何况日记里还有“应当拟一份我的遗嘱”的字样。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分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关于自书遗嘱,书写人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是自己自愿的,是自己亲自书写的,有自己的签名,注明了年月日,所立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